(2014)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上海圣华副食品有限公司诉徐儒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721号申请人上海圣华副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儒田。申请人上海圣华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华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儒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圣华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奉劳人仲(2014)办字第2096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徐儒田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26日期间在圣华公司担任促销员,是劳务工。这段期间徐儒田的直接领导是江蕴。2012年五月及六月份的工资已于2012年6月一并发放。2012年9月24日经圣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双方通过传真的方式约定劳务费由1,800元增加到2,000元,促销得好另有提成。因此,双方在2013年6月26日之前并没有劳动关系,徐儒田只是劳务工,且劳务费用已结清。2013年6月26日圣华公司与徐儒田签订了合同,期限为一年,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圣华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都加盖的是合同专用章。因此,仲裁期间徐儒田提供的劳动合同是伪造的。圣华公司已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但仲裁委员会却不予理睬,亦不准予申请鉴定。圣华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为支持其申请,向本院提供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2011年6月10日出具的印铸刻字准许证复印件、2010年3月25日董事会决议、2012年9月8日股东会决议、***发出的调整徐儒田工资的传真、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2013年6月2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各一份,以及仲裁期间徐儒田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的2012年2月2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圣华公司并提出鉴定申请。被申请人徐儒田答辩称:2012年的劳动合同是圣华公司的业务员把徐儒田带到真北路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的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都是由圣华公司一方所写。合同约定工资为2,300元,但实际加上提成每月为3,600元。如果圣华公司坚持未签订2012年的劳动合同,则圣华公司应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2012年的劳动合同上的印章与公司现使用的印章不同,那有可能是圣华公司以前曾使用的印章。如果鉴定下来印章不真实,徐儒田愿意承担鉴定费。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就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银行存折记录一份。本案审理期间,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署期为2012年2月22日的劳动合同落款处圣华公司的印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印章与2013年8月23日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014年9月28日授权委托书、2008年3月20日申报2007年度年检的承诺书上的印章非同一枚印章所盖印。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仲裁庭审期间,圣华公司对徐儒田提供的劳动合同提出异议,认为圣华公司的公章与劳动合同上的公章不一致,但仲裁庭采信该劳动合同并作出裁决。根据鉴定结论,圣华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符合上述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其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奉劳人仲(2014)办字第2096号裁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圣华副食品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人民币6,000元由徐儒田负担。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代理审判员 倪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