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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夏克文与丁守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克文,丁守田,董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夏克文,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丁守田,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董淑芳,住所地泰来县。夏克文与丁守田、董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泰商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夏克文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守田、董淑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欠款本息合计2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丁守田、董淑芳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夏克文也未能提供丁守田、董淑芳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夏克文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5)泰执字第1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夏克文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丁守田、董淑芳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丁守田、董淑芳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夏克文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夏克文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铁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施宝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