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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少民初字第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陶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少民初字第008号原告陶某某,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祥人民陪审员  王晓娟人民陪审员  张 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