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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周某某等诉被告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周某甲,张某某,张某甲,卢某某,卢某甲,吕某某,陈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415号原告周某某,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某甲,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甲,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卢某某,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张庄乡长沟村老圩组。身份证号:413022197212298531。原告卢某甲,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吕某某,男,47岁,汉族。被告陈某某,男,45岁,汉族,住淮滨县张庄乡八里村陈营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等诉被告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等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等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周某甲、张某某、张某甲、卢某某、卢某甲、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祥人民陪审员 张 虹人民陪审员 王晓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