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6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忠福与陈川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824号原告陈忠福,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川平,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忠福与被告陈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陈忠福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陈忠福负担。代理审判员黄慧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李熹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