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硕民初字第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藜洁与陈劲松、无锡市宏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藜洁,陈劲松,无锡市宏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罗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硕民初字第0477号原告王藜洁。委托代理人王小乙、王建元,无锡市新区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劲松。被告无锡市宏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2828141-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鸿声振兴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暨被告周加龙,无锡市宏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罗雄,江苏辉腾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员工。原告王藜洁与被告陈劲松、无锡市宏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富公司)、周加龙、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吉珥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藜洁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元、被告宏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周加龙、被告罗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劲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藜洁诉称:陈劲松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经人介绍向王藜洁借款200000元,陈劲松于2014年6月28日向王藜洁出具借条。同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宏富公司、周加龙、罗雄在借条和协议书上担保人签名栏处签字或盖章,无锡市新区鸿山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法律服务所)作为见证单位盖章。后陈劲松到期未归还借款,经催讨,陈劲松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5月20日前归还现金100000元。但此后陈劲松仍未按约还款。要求判令陈劲松、宏富公司、周加龙、罗雄立即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即38400元,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陈劲松未作答辩。被告宏富公司、周加龙辩称:宏富公司、周加龙系该借款的担保人,依法承担担保责任。被告罗雄辩称:罗雄没有同意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8日,王藜洁以现金方式交付陈劲松借款200000元,陈劲松出具借条(收条)。同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6月28日至2014年12月27日,借款年利率20%,逾期归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周加龙、宏富公司、陈立果、罗雄同意在上述借贷200000元金额的额度内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至陈劲松归还借款本息后终止,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王藜洁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除宏富公司、周加龙在借条上的担保人签名栏签字或盖章外,无锡市新区鸿山法律服务所作为见证单位盖章,另借条(收条)、协议书担保人签名栏处还有“陈立果”、“罗雄”两个签名。2015年4月15日,陈劲松向王藜洁出具承诺书,载明曾向王藜洁借款200000元,承诺在2015年5月20日前归还现金100000元。此后陈劲松仍未按约还款,王藜洁遂诉至本院。诉讼中,罗雄称其未在借条和协议书上签字,也未同意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王藜洁、宏富公司和周加龙对此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银行取款凭单、借条(收条)、协议书、承诺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陈劲松向王藜洁借款200000元,未按约归还本息的事实清楚,应当承担清偿债务本息的民事责任。宏富公司、周加龙在借条和协议书上担保人签名栏处签字或盖章,应对陈劲松的上述债务在2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罗雄未在借条和协议书上签名提供担保,故王藜洁对罗雄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劲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藜洁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即38400元;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宏富公司、周加龙对陈劲松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在2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王藜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8元(此款已由王藜洁预交),由陈劲松负担(王藜洁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38元由陈劲松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陈劲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藜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邱吉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查肖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第三十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