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恢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钞耀林与周文卡、周敏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钞某某,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恢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钞某某,男,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周某甲,男,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周某乙,男,汉族,神木县人。钞某某与周某甲、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绥民初字第0063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某甲、周某乙未按调解书履行,申请执行人钞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钞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甲在神木县神木镇有房屋两套,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周某甲所有的神木县神木镇卫校路房屋一套及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北路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周某甲负责保管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自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再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米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