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540号原告孟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穆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芝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1月9日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一男,长女穆某甲,次女穆某乙,儿子穆某丙均已成年。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出口伤人、动手打人。原告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和身体伤害。为躲避被告的伤害,原告从2008年去了江苏扬州,至2015年5月原被告长期处于分居状态。2014年春节前后,被告两次去扬州到女儿穆某甲家寻衅闹事,踏坏女儿家的门,并赶回大荔打伤女儿穆某甲。2014年5月,原告起诉离婚,法院为了给被告一次机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被���无悔改表现,原被告一年来无任何联系。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孟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证人穆某甲、穆某乙证言、本院(2014)第0107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自2014年6月法院判决不离婚后,一直未和好,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穆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已经共同生活了三十年,感情也不容易。原告随大女儿去扬州生活,被告一人在大荔,原告没有考虑过被告的感受,被告去扬州过春节,和原告产生了矛盾。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是事实,但被告从来未打过原告。被告穆某某未提供证据,但指出买房子借外债6万多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人穆某甲、穆某乙证言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一子,长女穆某甲、次女穆某乙及儿子穆某丙,现均已经成年。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之后因被告性格暴躁,原被告性格不合,被告经常因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并有殴打原告的情形发生。2009年,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原告前往扬州,居住在女儿穆某甲家,被告则在大荔家中生活。2014年春节,被告去扬州过春节,原被告在扬州发生大的矛盾,后被告回到大荔,要求原告也回大荔生活。原告回到大荔后,被告因怒气未消与原告再次发生矛盾,与长女也发生争吵、拉扯。后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从稳固婚姻家庭方面考虑,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至今未有往来,被告为次女穆某乙结婚时,原告也未参加。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双方争议的焦点,评述如下:一、自2009年原告去扬州女儿家生活以前,原被告双方一直感情不和,容易发生纠纷。2014年被告去扬州后,原被告又发生矛盾,回到大荔家中则再次发生大的矛盾,致使原被告矛盾无法调和。为了免于与被告发生纠纷,原告连女儿的婚礼也未参加,特别是在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的一年之内,原被告双方无有任何联系或者和好的表现,可见原被告之间已无和好可能,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本院应予以准许。二、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本村房屋一院,价值二万元,应��同分割,归被告所有,由被告付给原告一万元财产折值。次女穆某乙结婚所收男方的彩礼款,并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不应予以分割。被告辩称的债务,因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又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穆某某离婚;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党家村房屋一院(价值二万元),归被告穆某某所有,由被告穆某某付给原告孟某某财产折值一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芝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