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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明生集团有限公司、舟山亿洋气体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明生集团有限公司,舟山亿洋气体有限公司,舟山市三安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谢军明,郭成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82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法定代表人:张利平。被执行人明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军明。被执行人舟山亿洋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贤军。被执行人舟山市三安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军良。被执行人谢军明。被执行人郭成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舟山定海法院(2014)舟定商初字第00731号判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民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海洋经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单如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俞鼎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