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541号原告董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同原告。原告董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董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审判员 孙鸿雁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雨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