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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四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541号原告董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同原告。原告董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董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审判员  孙鸿雁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雨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