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恢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平与被执行人董金赞、中国人民解放军66389部队整编善后工作办公室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董金赞,中国人民解放军66389部队整编善后工作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恢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王平,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新新家园*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董金赞,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芮城县岭底乡马滑村居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6389部队整编善后工作办公室。负责人陈建,该办主任。申请执行人王平与被执行人董金赞、中国人民解放军66389部队整编善后工作办公室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运中民四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平于200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961640元,利息3074184元,案件受理费16318元,实际支出费4895元,保全费11840元,共计4068877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6389部队整编善后工作办公室已于2007年7月由北京军区撤销,被执行人董金赞下落不明,2008年3月4日裁定中止执行。2008年12月4日本院(2009)运盐执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此案恢复执行,2009年6月2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董金赞司法拘留15日,被执行人董金赞分文未付,经对其财产状况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在军事法院的协调下多次与北京军区及山西省军区沟通、协调,2015年3月26日从山西省军区执行回案款960000元。因被执行人董金赞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此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运中民四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陈永峰执行员 董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