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衡梅英诉边秋亮赡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梅英,边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309号申请执行人衡梅英。被执行人边秋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190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衡梅英诉边秋亮赡养费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49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解小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