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庆翠芝与被告张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翠芝,张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182号原告庆翠芝。被告张华。原告庆翠芝诉被告张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庆翠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庆翠芝诉称,2015年3月27日,原告在单位进行农行网银付款工作,本应打款给李华的蔬菜款误打到了被告张华的账户上,因打款信息相似误操作导致打款到张华的账户。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的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6310.80元,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被告张华未到庭、未答辩。原告庆翠芝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实时转账交易回单(付款方)、借记卡账户明细查询各1份,拟证明2015年3月27日原告因疏忽将本应打给李华的蔬菜款打到了被告张华的卡上。被告张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对原告庆翠芝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合法,形式要件具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庆翠芝在西水热电从事财务工作,西水热电经常从李华处购买蔬菜,后经双方对账,共欠李华蔬菜款6310.80元,2015年3月27日原告在给李华转款时,因疏忽将本应转给李华的蔬菜款6310.80元转到了被告张华的账户上,该款项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财产损益变化遭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获得利益的相对人一方负返还其利益的义务。原告庆翠芝因疏忽将本应付给他人的蔬菜款付给了被告张华,且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基础业务关系,对于原告来说其没有向被告付款的义务,所以被告取得的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庆翠芝现金6310.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85元,由被告张华负担。原告庆翠芝已经预交上述费用,被告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0元及保全费8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庆翠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建亭审 判 员 李 成人民陪审员 荣敦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丽媛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