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3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牛广英与于海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广英,于海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210号原告牛广英。被告于海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广英与被告于海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广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广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广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牛广英负担。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立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