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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3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牛广英与于海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广英,于海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210号原告牛广英。被告于海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广英与被告于海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广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广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广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牛广英负担。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立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