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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常熟市福汇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华宏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福汇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东阳市华宏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2558号原告:常熟市福汇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涛。委托代理人:黄志良。被告:东阳市华宏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黄波。原告常熟市福汇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东阳市华宏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12662.07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1年1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甘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友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阳市华宏能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变更为:从2011年11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6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咖啡碳保暖面料70吨,合同总金额为3220000元,双方约定了质量标准、验收办法、交货地点时间、结款方式(货到一个月内结账)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6月3日至2011年10月27日共向被告供货67399.9KG,价值3100395.4元。被告已付货款合计2887733.33元,尚欠货款212662.07元。2014年9月22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陈黄波向原告出具《承诺函》一份,载明:“本公司承诺与常熟市福汇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所有账目于2014年10月15日前全部结清。”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阳市华宏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福汇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12662.0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4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常熟市福汇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0元,由原告常熟市福汇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11元,由被告东阳市华宏能源有限公司负担43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甘 震人民陪审员  张立春人民陪审员  张均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