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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建忠与叶旭茅、叶晖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忠,叶旭茅,叶晖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224号原告:黄建忠,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叶旭茅,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叶晖,住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忠诉被告叶旭茅、叶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登记后,原告黄建忠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建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苑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