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少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15-北少民106号李红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10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0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候某某,男,汉族,1971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现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文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