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洪某甲、乐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甲,乐某,黄某,蔡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92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甲,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乐某,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铅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现暂住漳浦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黄某,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蔡某,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5)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甲、乐某、黄某、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水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甲、乐某、黄某、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洪某甲、乐某、黄某、蔡某合伙在漳浦县杜浔镇林前村林口自然村世纪金源工地洪某乙所有的铁皮房内设立一台龙机(系多人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雇佣李某负责现场管理。被告人洪某甲、乐某、黄某、蔡某约定,由被告人乐某占30%股份,被告人洪某甲、黄某各占25%股份,被告人蔡某占20%股份。该赌场于2014年7月29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当场查获。期间,被告人洪某甲、乐某、黄某、蔡某共盈利人民币17100元,其中被告人乐某分得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洪某甲、蔡某、黄某各分得人民币1700元,剩余人民币5000元用于赌场日常开支。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黄某、蔡某分别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洪某甲、乐某、黄某、蔡某的违法所得已被漳浦县公安局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甲、乐某、黄某、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洪某甲、乐某、黄某、蔡某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洪某甲、乐某的到案经过及关于被告人黄某、蔡某主动投案的证明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赌博机的认定材料、关于赌博机经营情况的记账本、被告人洪某甲的前科材料、漳浦县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人吴某、张某、李某、洪某乙的证言和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平面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乐某、黄某、蔡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设置1台8人机型的赌博机,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洪某甲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蔡某能投案自首,被告人洪某甲、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洪某甲、乐某、黄某、蔡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四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洪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五、追缴被告人洪某甲、乐某、黄某、蔡某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漳浦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六、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飞禽走兽”赌博机一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瑞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