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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垦执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马忠香与张宗江民间借贷纠纷案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忠香,张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垦执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马忠香,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奇台总场。被申请人张宗江,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奇台县。申请人马忠香与被申请人张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忠香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起诉,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宗江名下的单桥八平水车予以保全。申请人马忠香提供担保人姜伟名下的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张宗江名下的单桥八平水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妹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