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济阳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48年6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文盲,户籍地济阳县,住济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济阳检公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曲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圈村西生产桥附近时,电动三轮车发生侧翻,造成电动车乘坐人赵某某死亡。经认定,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户籍证明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赵某某死亡的处理协议》、《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某、赵某甲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没有提出辩解和异议。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赵某某均系济阳县的院民。2014年9月27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按照仁风镇敬老院领导的安排,驾驶电动三轮车前往仁风供电站充电费,并应赵某某的请求,顺便捎带赵某某去仁风镇姚家村女儿赵某家。当天10时30分许,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曲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圈村西生产桥附近,电动三轮车发生侧翻,造成电动车乘坐人赵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济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同他人赶紧将赵某某送往当地卫生室抢救。仁风镇敬老院领导在赵某某死亡后报警。此后,公安民警一直到仁风镇敬老院对李某某进行调查、侦查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当日,仁风镇敬老院以“赵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外出,不慎摔倒,经抢救无效”为由与赵某某之女赵某自愿达成协议,支付医疗费650.8元、验尸费600元及寿衣、整容、火化袋等杂费1300元,并一次性补偿3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济阳县公安局仁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2、济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济阳)公(刑)检(尸)字(2014)1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赵某某系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符合交通事故中损伤形成的特点。3、济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济公交认字(2014)第SGW0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4、济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以及被告人李某某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5、济阳县出具的《关于赵某某死亡的处理协议》证明:2014年9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所在的仁风镇敬老院与被害人赵某某的女儿赵某自愿达成协议,支付医疗费650.8元、验尸费600元及寿衣、整容、火化袋等杂费1300元,并一次性补偿3000元。6、证人张某某(济阳县副院长)的陈述证明:赵某某、李某某都是仁风镇敬老院的院民。2014年9月27日上午,其与院长商量后,安排李某某去仁风供电站充电费。后来,二人发生交通事故。7、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7日上午10点多,仁风镇敬老院的两个老人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曲王路王圈村西200米左右处驶入公路南侧的排水沟内,电动车侧翻,两个老人都摔在公路上。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老人一起将乘坐电动车的老人送到了王圈卫生部门诊。8、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当庭供认证明:2014年9月27日上午,其到仁风供电站交电费,敬老院的赵某某非要跟着回仁风,到姚家女儿家看看。如此,其就骑电动三轮车载着赵某某,先去仁风供电站交电费,然后去了赵某某女儿家。当天10时30分许,其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曲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仁风镇王圈村西200米左右处时,后面有车按喇叭,其在操作过程中,电动三轮车发生侧翻,坐在电动车车斗里的赵某某被摔伤。其赶紧同一在现场附近晒玉米的妇女将赵某某送至王圈村卫生室抢救,诊所的医生给敬老院院长孙某某打了电话。因伤情严重,赵某某被送往济阳县中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仁风镇敬老院的领导随即报案。当天,交警在王圈村卫生室找到他。此后,交警每次都是到敬老院找他。9、济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位置、在场人员、证人及痕迹物证的提取拍照等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年事已高,其所在敬老院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少量经济损失,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 刚人民陪审员 于明才人民陪审员 刘仁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路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