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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尤溪县宏升布业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安山涂层织物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溪县宏升布业有限公司,合肥市安山涂层织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1499号原告:尤溪县宏升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组织机构代码75938501-4.法定代表人:罗世彪,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健超、丁传琦,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安山涂层织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组织机构代码68686638-5.法定代表人:臧德虎,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尤溪县宏升布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安山涂层织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合肥市安山涂层织物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虽然民诉法规定了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由于皮革加工行业的特殊性,在实际交易中,案涉皮革的尺寸、厚度、规格等均具有特殊要求,因此为便于��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审理本案,被告认为本案应当由加工行为地、合同履行地即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告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合肥市安山涂层织物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