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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郑晓淼与郑晓淼、虞献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郑晓淼,虞献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021号原告: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碎杰。委托代理人:徐佩素,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晓淼。被告:虞献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晓淼、虞献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黄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