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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戴正海与朱向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正海,朱向阳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096号原告戴正海。委托代理人袁金兵,米晶晶,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向阳。本院在审查原告戴正海与被告朱向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朱向阳住所地为杭州市下城区绿洲花园4幢2单元601室,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娟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