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0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龚某、任某与任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0223-1号原告龚某。被告任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任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任某价值7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用周宇华所有的谷城县房权证城关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告任某价值75000元的房地产、银行存款、车辆、到期债权、收益等财产以查封、冻结、扣押、停止支付。2、对原告龚某用于提供周宇华所有的谷城县房权证城关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保全费75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刘俊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李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