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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临沂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现辉、李国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张现辉,李国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175号原告临沂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36号市房产局2楼。法定代表人苏彦浩,董事长。被告张现辉。被告李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现辉、李国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发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