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魏福胜与胡申荣、晁自兵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福胜,胡申荣,晁自兵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234号原告:魏福胜,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守春,六安市裕安区石婆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申荣,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晁自兵(曾用名晁斌),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魏福胜与被告胡申荣、晁自兵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傅诗庆审 判 员 郁 莉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皋丰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