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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魏福胜与胡申荣、晁自兵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福胜,胡申荣,晁自兵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234号原告:魏福胜,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守春,六安市裕安区石婆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申荣,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晁自兵(曾用名晁斌),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魏福胜与被告胡申荣、晁自兵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傅诗庆审 判 员  郁 莉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皋丰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