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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韦学成因与孙占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韦学成,孙占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韦学成,男,1961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占久,男,1967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再审申请人韦学成因与孙占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铁民一终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韦学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错误,被申请人将再审申请人打伤,现在再审申请人还在治疗,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全部损失。请求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孙占久称,再审申请不合理,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互相厮打,且本起纠纷发生前,当日上午,再审申请人曾与案外人孙小明发生厮打。原审判决被申请人承担6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韦学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韦学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臧红雨审 判 员  胡新雁代理审判员  关铁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宁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