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2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邹琦与陈钰良、王海燕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琦,陈钰良,王海燕,陈晓艳,陈勇,顾建方,吴金珍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4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琦。委托代理人夏卫,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钰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建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金珍。上诉人邹琦因与被上诉人陈钰良、王海燕、陈晓艳、陈勇、顾建方、吴金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3)虎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3)虎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邹琦。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周 红审判员 任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