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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2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邹琦与陈钰良、王海燕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琦,陈钰良,王海燕,陈晓艳,陈勇,顾建方,吴金珍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4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琦。委托代理人夏卫,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钰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建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金珍。上诉人邹琦因与被上诉人陈钰良、王海燕、陈晓艳、陈勇、顾建方、吴金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3)虎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3)虎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邹琦。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周 红审判员  任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