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韩开英与齐玉应、晋中市榆次安宁实业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开英,齐玉应,晋中市榆次安宁实业有限公司,山西振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8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开英,女,193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委托代理人霍明虎,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素琴,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玉应,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中市榆次安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安宁街。法定代表人王绍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玉生,山西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振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新建北街。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丽娟,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翔,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开英因与被上诉人齐玉应、晋中市榆次安宁实业有限公司、山西振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四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开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霍明虎、被上诉人齐玉应、被上诉人晋中市榆次安宁实业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范玉生、被上诉人山西振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杨丽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四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许 俊审 判 员 白雁军代理审判员 元晓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介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