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馨月申请执行张艳军为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馨月,张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676号申请执行人张馨月,女,被执行人张艳军,男,张馨月申请执行张艳军为抚养费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2)沁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艳军银行存款210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松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