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民三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彬与浙江宁波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彬,浙江宁波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民三初字第480号原告:刘彬。被告:浙江宁波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法。委托代理人:胡淼晶。委托代理人:吴军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彬诉被告浙江宁波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力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佳楠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