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3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诸暨市财务开发公司与浙江三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财务开发公司,浙江三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029-1号原告:诸暨市财务开发公司。负责人:汤厉明。被告:浙江三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惠娜。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财务开发公司与被告浙江三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诸暨市财务开发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按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诸暨市财务开发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炯珉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姚银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