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字第14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兆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雪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1420-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兆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劳动第一工业区A18栋工业厂房四楼,组织机构代码×××5-7。法定代表人陈嘉雄。被执行人李雪峰,男,满族,住址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兆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雪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三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雪峰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7938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