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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5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志广、乔春朴等与博野县宏润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广,乔春朴,刘振兴,李小献,付有余,张树明,博野县宏润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546-2号原告张志广。原告乔春朴。原告刘振兴。原告李小献。原告付有余。原告张树明。委托代理人刘博军,博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博野县宏润橡胶有限公司。地址:博野县。法定代表人姜振庄,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学良,博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广、乔春朴、刘振兴、李小献、付有余、张树明诉被告博野县宏润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现需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博野县宏润橡胶有限公司硫化板机一台、密炼机一台、开炼机一台、叉车一辆、变压器一部、锅炉一台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杨 浩审判员 王迎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