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786号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师露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