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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树强与李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强,李东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081号原告王树强。被告李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强与被告李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树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树强负担。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栾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