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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2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春法与安明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2593号原告杨春法,男,1971年1月16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怀文,重庆中钦(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明志,男,1968年7月16日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原告杨春法诉被告安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原告杨春法负担。审判员  白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