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2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春法与安明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2593号原告杨春法,男,1971年1月16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怀文,重庆中钦(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明志,男,1968年7月16日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原告杨春法诉被告安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原告杨春法负担。审判员 白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