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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三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盛源油脂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茂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盛源油脂有限公司,姚茂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三初字第143号原告怀化盛源油脂有限公司,地址:怀化市芷江路新家庄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60723041.法定代表人王林。被告姚茂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盛源油脂有限公司诉被告姚茂新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怀化盛源油脂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盛源油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怀化盛源油脂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谢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窦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