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一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359号卢新良金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金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359号原告卢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灰山港村。委托代理人向放中,桃江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金某,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灰山港村。委托代理人刘强,桃江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原告卢某与被告金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 判 员 文 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俊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