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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一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359号卢新良金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金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359号原告卢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灰山港村。委托代理人向放中,桃江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金某,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灰山港村。委托代理人刘强,桃江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原告卢某与被告金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 判 员  文 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俊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