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商终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凯欣粮油有限公司与阜宁县东大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宁县东大油脂有限公司,凯欣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宁县东大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经济开发区黄舍村8组。法定代表人杨文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卞文雷,阜宁县恒河油脂有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凯欣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0号6楼。法定代表人王银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磊,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阜宁县东大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凯欣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商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8日向东大公司发出《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要求东大公司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交纳,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期限届满后,东大公司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阜宁县东大油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管 波代理审判员 许俊梅代理审判员 关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费 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