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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左学桂与被告钱胜中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学桂,钱胜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333号原告:左学桂,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钱胜中,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左学桂与被告钱胜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左学桂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钱胜中不同意调解,左学桂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学桂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学桂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吴新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