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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江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宇诉刘正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江民初字第517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白山乡。被告刘某,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他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9月19日登记结婚,2008年9月23日生一女孩刘某某,今年7岁。被告于2011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导致感情破裂。故其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纠纷,子女由原告抚养,不要求抚养费。诉讼费由她负担。被告刘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故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9月19日登记结婚,2008年9月23日婚生一女孩刘某某,现年7岁。被告于2011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导致感情破裂。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女,理应互敬互爱,和睦生活,抚育儿女。但被告不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不知何因离家出走,不能履行家庭义务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应予支持。为调整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婚生女孩刘某某由原告王某抚养,抚养费暂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送达费560元,均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景武代理审判员  张 艳代理审判员  刘承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文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