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727号原告:代某,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张某,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代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全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洪万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