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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727号原告:代某,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张某,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代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全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洪万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