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行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云平与南充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顺庆行初字第124号起诉人郭云平。2015年8月13日,本院收到郭云平的起诉状并受理,受理案号为(2015)顺法行登字第55号。郭云平起诉的主要事由是:1980年高坪皮革厂与我生产队签订了《征用土地及改土造田支农计划协议书》,2001年8月16日,南充市国土资源局以南市土建(2001)193号文件,出具了同意南充市高坪皮革厂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的批复。南充市国土资源局伪造原高坪皮革厂土地档案,使国有资产流失,损失了我生产队集体利益,也损失了我的个人利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南充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南市土建(2001)193号文件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0007945、00097793),追回国家流失的巨额款项。本院认为,2001年8月16日,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南市土建(2001)193号文件,涉及的行政相对人是南充市高坪皮革厂和南充市南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而不涉及郭云平。根据起诉人提供的南充市高坪区政府信访复查意见书、南充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证实高坪皮革厂负责人及相关人没有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高坪皮革厂在被征收、补偿过程中没有违规问题。因此,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南市土建(2001)193号文件,对郭云平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郭云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案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洪亮人民陪审员 李振国人民陪审员 明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