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行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安阳商业网点开发公司与安阳市房产管理局房产行政登记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初字第00064号原告安阳市商业网点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宪昌,经理。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杰,局长。第三人陈大勇,成年。原告安阳市商业网点开发公司诉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局房产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商业网点开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商业网点开发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西卉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爱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