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二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邱克鑫与清河县红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克鑫,清河县红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二初字第116-1号原告邱克鑫。被告清河县红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太行路北路。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住所地清河县武松中街54号。本院受理原告邱克鑫诉被告清河县红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立案审查,确定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重大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霍红霞审 判 员 郭玉松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长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