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杨光杰诉范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杰,范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杨光杰,女,195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市龙沙区。被执行人范玉伟,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齐市建华区本院在执行(2014)龙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范玉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玉伟履行协助办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居小区2号楼1层5号房屋(原所有权人为齐齐哈尔市外贸批发商店)的产权更名过户手续。现被执行人范玉伟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龙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