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2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马继伟与吴忠、马新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吴某,马某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845号原告马某,职工。被告吴某,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华丰镇白土厂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6906221515。被告马某甲(曾用名马新伟),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华丰镇白土厂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7412081537。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吴某、马某甲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统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