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崔润梅与天津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润梅,天津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8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润梅,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永川路26号。法定代表人丁宝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丽芝,该公司人事专员。上诉人崔润梅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8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润梅和被上诉人天津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丽芝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崔润梅确认其诉请为要求被告天津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缴纳原告崔润梅2013年6月至2015年6月养老、医疗、失业险的保险费共计13576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崔润梅所主张的内容,不属于法院审理范畴,故原告崔润梅的起诉不符合法院的受理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润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崔润梅。上诉人崔润梅不服一审法院裁定,认为被上诉人应该给上诉人缴纳五险一金,被上诉人没有给上诉人缴纳,上诉人自己缴纳了五险一金,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将应为上诉人缴纳的保险的钱退给上诉人本人,故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崔润梅主张其已缴纳的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上诉人崔润梅诉请的是应将已由上诉人崔润梅缴纳的单位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保险费用,退还给上诉人崔润梅本人,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人民法院应就双方之间的实体争议进行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898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 俊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谢 宏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法是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