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地支行与周国华、徐桂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地支行,周国华,徐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地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负责人孔令斌,行长。被执行人周国华,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徐桂生,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地支行依据我院(2014)松民初字第562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周国华、徐桂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56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刘建军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