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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地支行与周国华、徐桂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地支行,周国华,徐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地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负责人孔令斌,行长。被执行人周国华,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徐桂生,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地支行依据我院(2014)松民初字第562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周国华、徐桂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56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刘建军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阳 来自: